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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海鑫盗窃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马海鑫,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83********,回族,大专肄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北小**小区**号楼**,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2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海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马海鑫在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电子市场**号商铺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桌面上的一部小米手机和一部苹果手机盗得后离开现场。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小米牌手机价格为1067.09元,iPhone6型手机价格为632.7元,合计共1699.79元。

2020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城东区**小区内将被告人马海鑫抓获归案。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马海鑫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材料、收条、刑事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海鑫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海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鑫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99.7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海鑫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海鑫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祥涛

检察官助理:茹  航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海鑫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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