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马清云,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攀枝花市西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清云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清云在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三小区灯光球场附近散步,因没钱开支生活开销,遂产生抢劫的想法。随后,马清云看见被害人张某某向其迎面走来,马清云走到张某某的身后,从后面一把抱住张某某,抢其手中的包,因张某某未放手马清云用嘴咬伤张某某的手背位置,张某某遂用嘴咬住马清云的脖子位置,马清云努力挣脱并把包抢走,挣脱过程中张某某掉了一颗门牙,马清云抢走现金300余元。
2020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马清云在攀枝市东区中心广场附近伺机抢劫,寻找作案目标未果后返回西区二医院到星瑞农贸市场之间公路上寻找作案目标。马清云在西区瑞云菜市场门口看见被害人赵某某身背挎包,遂尾随赵某某到西区**路**号**栋楼下,从后面用右腿膝盖顶赵某某腰、左手按住赵某某的肩膀致赵某某倒地,并抢劫其手中的包,因赵某某没松手,马清云便以言语进行威胁,赵某某松手后包被马清云抢走。被抢蓝色挎包内有1800余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钥匙等物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和被告人马清云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清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清云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立波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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