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2117号
被告人马清权,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泰澄,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清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李某甲、李某乙(均被判刑)等人在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街道**大酒店楼上**室(后搬至该县**街道**花苑**中心**栋**室)等地成立网络诈骗窝点,被告人马清权担任窝点管理人员,招募业务员魏某某、周某某、吴某某、李某丙(均已判刑)等人为业务员。由业务员通过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冒充“白富美”,并通过具有模拟定位功能的软件,添加不特定范围的人为好友,骗取信任后,再虚构自己投资玉石、蜜蜡等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逐步诱骗被害人注册并投资“**平台”等虚假投资平台,后通过操控后台数据及限制提现等手段,骗取客户投资款。经查,被告人马清权于2017年5月至11月参与期间,其窝点成员共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清权于2020年6月1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后台管理系统充值记录、出金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被害人转账记录统计表、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欧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清权及同案犯叶某某、周某某、李某丙、李某乙、魏某某、吴某某、李某丁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清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清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爱琼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清权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泰澄联系方式:1880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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