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528号
被告人马清湖,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0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2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清湖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马清湖、魏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与被害人秦某某通过微信相互约架后,约定在本市大木桥路、零陵路见面。当日4时59分,马清湖等人搭车至上述地点后,便与等待在此处的秦某某发生相互斗殴。期间,秦某某先持刀劈砍马清湖。马清湖随即将秦某某扑倒在地。待秦某某倒地后,马清湖伙同魏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共同对秦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马清湖等人共同殴打秦某某,致秦某某五处轻微伤;秦某某持刀劈砍马清湖,致马清湖一处轻伤、三处轻微伤。
2020年4月30日5时01分许,被告人马清湖在明知王某某报警后,留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待民警到场后,马清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魏某某、王某某、许某某、仇某某的证言,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摘抄、验伤通知书等书证,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勘验笔录,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马清湖伙同他人参与聚众斗殴,并将被害人秦某某殴打至五处轻微伤。
2.110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到案情况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马清湖的到案情况。
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马清湖的前科情况
4.被告人马清湖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清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清湖伙同他人参与聚众斗殴,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马清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马清湖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马清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马清湖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建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清湖现于住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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