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马清,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住南京市江宁区**公寓**楼(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清曾因盗窃,于2014年11月2日被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颖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侯审,后因违反取保侯审规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9月2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清,听取了被害人陆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8时许,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地铁站2号出口停车处,被告人马清使用之前窃得的被害人陆某某的电动自行车钥匙将陆某某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当日20时许,陆某某报警。经侦查,民警发现被告人马清有重大作案嫌疑,后于同年11月6日,将马清抓获。马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被盗窃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马清在取保侯审期间脱逃,后于2020年5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清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6.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7.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提供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嘉菁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清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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