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马炎锋,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号。因盗窃,分别于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1年2月、2017年11月被行政拘留15天、10天、15天、15天。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4月、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九个月,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炎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马炎锋于2020年8月4日下午2点左右,窜至台江区彬德园小区,用手强行将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彬德园小区2号楼楼下的电动车踏板掀开,后将电动车内的5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格为522元(人民币,下同)。
2.被告人马炎锋于2020年9月18日凌晨1点许,先窜至苍霞新城嘉华苑内,用手强行将被害人林某乙停在嘉华苑4座架空层的电动车踏板掀开,后将电动车内的4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格为337元;后又窜至台江区苍霞新城嘉盛苑内,用手强行将被害人林某丙停在嘉盛苑3号楼楼下的电动车踏板掀开,后将电动车内的5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格为514元。
3.被告人马炎锋于2020年9月21日凌晨2点30分左右,窜至台江区苍霞新城嘉兴苑内,用手强行将被害人黄某某停在嘉兴苑8号楼楼下的电动车踏板掀开,然后将电动车内的6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格为1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福州市公安局合成侦查中心侦查报告证实本案的侦查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乙、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炎锋的供述和辩解;
4.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20年7月1日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621、627、628、6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炎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炎锋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27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炎锋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对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婷如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马炎锋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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