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驻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马炯,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2018年7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炯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0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马炯手持木棍步行至本村村民付某甲家门口时,遇到本村村民庄某某。马炯用木棍将庄某某打倒在地。庄某某的丈夫付某乙发现妻子被打后上前制止。马炯先用木棍将付某乙打倒,又用一钉耙头背面打击付某乙头部,付某乙经抢救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付某乙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马炯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炯供述;2、证人庄某某、付某甲、叶某某、马某甲、付某乙、马某乙、付某丙、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尸体检验报告、物证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5、书证;6、物证:木棍、钉耙;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红亮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炯先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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