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刑诉〔2018〕90号
被告人马点民(曾用名“马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原**村)****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被告人马点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点民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颍上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7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点民系安徽省颍上县**乡原**村村民,因其妻子江某某和同村村民杨某甲离家出走而心生怨恨。1996年6月26日,马点民使用油炸面食哄骗杨某甲的儿子被害人杨某乙(案发时约*周岁) 到其家中,趁杨某乙在其家玩耍之机,将棉絮团塞入杨某乙口中,用手捂住杨某乙口鼻将其闷死。因得知杨某乙在马点民家,杨某丙(杨某乙的爷爷)等人多次到马点民家寻找杨某乙,马点民谎称没看见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离开后,马点民将杨某乙的尸体装在编织袋里放在家中柜子下。随后马点民带着两个儿子马某甲、马某乙逃往外地。经鉴定,杨某乙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8年2月7日,马点民在池州市东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马某甲、马某乙、杨某丁、宛某某、杨某戊、周某某、马某丙、刘某某、杨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点民的供述和辩解;
4.颍上县公安局所作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学鉴定)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点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燕杰
2018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点民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肆册,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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