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马燕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41975********,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郑州市**路**馆**楼**号,无业。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燕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马燕玲从许某某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和酚酞的减肥咖啡拌料,在其租的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乡曹庄一出租房内,购买分包机,用田某某、杜某某提供的左旋360咖啡铝箔袋,在出租房内将减肥咖啡拌料进行分包后通过豫鑫物流代收款的方式,以巴某某等人的名义销售给田某某,田某某又销售给杜某某等人。经司法鉴定,马燕玲销售给田某某的减肥咖啡共计379875元。
2、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马燕玲从许某某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和酚酞的减肥咖啡拌料,将分包后的减肥咖啡通过豫鑫物流代收款的方式,以巴某某等人的名义销售给张某某(张经理)。经司法鉴定,马燕玲销售给张某某的减肥咖啡共计213650元。
3、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马燕玲从许某某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和酚酞的减肥咖啡拌料,将分包后的减肥咖啡通过豫鑫物流代收款的方式,以巴某某的名义销售给孙某某。经司法鉴定,马燕玲销售给孙某某的减肥咖啡共计21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燕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燕玲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俊琴
2019年7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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