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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玉川买卖身份证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马玉川,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玉川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马玉川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单路口西北角非机动车道处,使用其购买的伪造摩托车驾驶证应对交警检查,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使用的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的摩托车机动车号牌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车牌;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玉川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玉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川购买伪造其身份的驾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玉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东城法院

检  察  官  谭珍珠

检察官助理  杜新坤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马玉川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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