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马玉平(绰号“古巴佬”),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8********,汉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靖州县**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玉平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靖州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有人在靖州县**镇**村**组唐某某家中吸毒,民警遂到唐某某家中进行检查,查获吸毒人员唐某某等人。民警在对被告人马玉平进行检查时,从其裤子口袋及身旁的一“红双喜”烟罐中查获毒品疑似物共计11.32克。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马玉平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马玉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11.32克(照片);
2.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收缴物品清单、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玉平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成分鉴定意见书;
5.称重笔录、抽样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1.32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玉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马玉平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因其具有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1.32克、坦白、累犯、毒品再犯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吉辉
检察官助理:黄元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玉平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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