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玉林拐卖妇女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马玉林,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72********,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砚山县*****村委会**村小组** 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4年7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1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玉林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左右,被告人马玉林在文山市天生桥附近向一名自称居住在中越边界的苗族男子购买了两名越南女子,购买价格为24000元人民币,之后将两名越南女子带至自己家中砚山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号看守,欲将越南女子卖至省外,后两名被害人从马玉林家逃脱,其中两名越南女子陶某某到平远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报案,另外一名越南女子下落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林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对马玉林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迪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