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二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马玉树,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5********,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住鲁甸县**镇**村四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4月17日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4月24日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玉树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6日移送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马玉树驾驶车牌号为云C******的大众轿车载着王朝林(已判决)从云南省鲁甸县出发,次日到达勐海县。联系取得毒品后,于同年10月3日晚二人驾车往鲁甸方向行驶。次日21时许,该车途经渝昆高速迤车服务区附近时民警抓获车内人员马玉树和王朝林。经王朝林当场指认,民警从该车副驾驶室位下查获毒品可疑物六块。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48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7.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包装物等物证;2、马玉树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王朝林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马玉树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等笔录;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树违反国家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玉树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移送卷宗陆册、光盘陆张。
3、物证已随王朝林运输毒品案移送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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