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马玉汪,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1********,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没马玉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29日,因被害人马某某与其妻马某甲发生吵打,马某甲回到娘家向其父马某乙讲后,马某乙带领被告人马玉汪等十余人到昭阳区**乡**街村马某某家讲理,在讲理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马被告人马玉汪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后住院。马某某之伤情经法医鉴定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创伤性休克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损伤程度达一处轻伤、一处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玉汪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巧章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玉汪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