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吐市检刑诉〔2017〕11号
被告人马玉祥,经名十四,男,回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41977********,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镇**村**号,捕前暂住昌吉市XXX。2002年6月26日因运输毒品罪被昆明市铁路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5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9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云,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2********,中专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站**号**幢**单元**室。2007年7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4年7月14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6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马建花,经名开麦,女,东乡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41975********,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乡**村**号,住新疆石河子市**小区**栋**单元**室。2014年3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2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9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马晓武,经名亚古拜,绰号胖蛋,男,东乡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41970********,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乡**村**号,住石河子市**小区**栋**单元**室。1999年9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1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9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马建国,经名松九,男,东乡族,1978年8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78********,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镇**村**组**号,住昌吉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09年5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0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9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慕东,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号**单元**室,捕前暂住昌吉市**宾馆**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9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10月9日以托公(刑)诉字[2016]第82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按照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11月23日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马玉祥与马建花、马晓武夫妇二人商量,利用马玉祥曾在云南服刑,了解云南毒品交易人员及信息等条件,从云南购进毒品后在新疆贩卖。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马玉祥来到云南省昆明市,与被告人张云(曾一起服刑人员)一起多次与毒品卖家“小王”(具体身份不详)联系、验货,并约定了毒品交易的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等。随后,被告人马玉祥将自己与马建花、马晓武筹集的毒资转入被告人张云银行卡内,通过张云向卖家“小王”支付部分预付款。
2016年5月,被告人马玉祥、张云、赵慕东三人通过快递方式,分3批将共计7749.32克毒品海洛因藏匿于土特产包裹内后快递至新疆。其中,第一次快递共藏匿毒品海洛因约2公斤,由被告人马玉祥、张云、赵慕东共同寄至新疆石河子市,由被告人马晓武、马建花签收。在第一次收到2公斤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马玉祥将其中约1公斤交由马晓武、马建花贩卖,其余约1公斤马玉祥自己留存。第二次快递共藏匿毒品海洛因约3公斤,由被告人张云、赵慕东共同寄至石河子市,后由被告人马晓武、马建花签收,被告人马玉祥将其中的2公斤交由被告人马建国贩卖,其余约1公斤马玉祥自己留存。第三次快递共藏匿毒品海洛因约3公斤,由被告人张云、赵慕东共同寄至昌吉市,由被告人马建国签收后交被告人马玉祥保管。
被告人马玉祥、马建花、马晓武、马建国在拿到毒品海洛因后,用千斤顶、粉碎机等工具,将吡拉西坦片粉碎后掺入毒品海洛因中并加价给他人贩卖。贩卖毒品所得赃款由被告人马玉祥、马建花、马晓武、马建国通过马玉祥、马某某(马建花的妹妹,现取保候审)、杨某某(马建国妻子,现在逃)个人银行卡汇至被告人张云银行卡内及张云、“小王”所提供的银行卡内,用于支付毒资。
受被告人张云雇佣,被告人赵慕东从昆明来到新疆,对马玉祥等人的毒品海洛因及贩卖情况进行监督,并帮助催收货款。
2016年7月15日,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根据特情线索,在乌鲁木齐市仓房沟中路嘉宝快捷酒店内,将正在向托克逊县人员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马玉祥、马建国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205克。
2016年7月18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马建花、马晓武在石河子市12小区3单元的地下室内,查获千斤顶、粉碎机等加工毒品工具。
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慕东被抓获后带领办案人员,从其租住的昌吉环宇·大上海C-10 3单元101室的临时住所内,查获板状疑似海洛因15块,净重4749.32克,经鉴定,该15块疑似物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纯度为39.7%至39.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海洛因,加工海洛因工具粉碎机、千斤顶、铁架子等物证;2.笔记本、快递单、判决书等书证;3.郭某某、朱某某、邓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玉祥、张云、马建花、马晓武、马建国、赵慕东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检查、称重、辨认、搜查等笔录;7.ATM机打款视频、手机通话、短信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祥、张云、马建花、马晓武为谋取暴利,共同商议从云南购买毒品海洛因至新疆贩卖,由马玉祥、马建花、马晓武筹集毒资,马玉祥和张云从“小王”处先后两次购买海洛因共计7749.32克,由被告人马玉祥、张云、赵慕东分三次将毒品海洛因用快递邮寄到新疆,毒品海洛因邮寄到新疆后由被告人马玉祥、马建花、马晓武和马建国四人签收并贩卖,赵慕东明知马玉祥、张云二人贩卖毒品、仍然帮忙催款、打款,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马玉祥、张云、马建花、马晓武、马建国、赵慕东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玉祥、马建花、马晓武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马玉祥、马建花、马晓武、马建国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对四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云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六名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其中被告人赵慕东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峰
2017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玉祥、张云、马建国、赵慕东现羁押在托克逊县看守所,被告人马建花、马晓武现羁押在高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随案移送。
3.涉案赌资、作案工具小轿车、手机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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