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马玉鹏,经名艾萨,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9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镇**村**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区旁出租屋**号楼**室。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青海省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玉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马玉鹏和朋友马某甲、马某乙、郭某某四人在本市城西区虎台二巷“大胡子烤羊肉店”餐馆内就餐,其间被告人马玉鹏外出买酒,在餐馆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袁某某、赵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被告人马玉鹏将该餐馆内置于桌子上的一把尖刀拿上,将被害人袁某某、赵某某捅伤,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被害人袁文彬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致腹部穿透创、腹膜裂创,腹膜下血肿,下腔静脉、右髂动脉破裂,腹腔大量积血,造成机体大失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赵某某右前臂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尖刀壹把、棉外衣壹件、黑色毛衣壹件、黑色裤子壹条、鞋子壹双;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袁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玉鹏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鹏故意持刀伤害他人并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马玉鹏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翔斌
检察官助理:兰波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玉鹏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视频光盘叁张。
3随案物品移送清单壹份及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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