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马现宇,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农场**连**栋**号,住该处。2017年11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现宇涉嫌危险驾驶罪、放火罪,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两案于2020年2月10日并案,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9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马现宇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新N*号两轮摩托车沿阿拉尔市锦城花园小区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头自助洗车店”前路段处时,被当场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马现宇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301.53mg/100ml。
二、放火罪
2019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马现宇因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知要承担刑事责任,遂心中烦闷,在家中饮酒后,来到阿拉尔市9团8连河曲村2栋,先后三次使用打火机点燃2栋、11栋院内自建棚的干芦苇、农用机小四轮上的烂网套、塑料泡沫等物品,致被害人岳某某等3人自建棚内物品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5人的证言:4.被害人岳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马现宇的供述与辩解;6.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现宇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现宇在公共场合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现宇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沙拥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现宇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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