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检公诉刑诉〔2014〕86号
被告人马现昌(曾用名马结实、马结石,化名曹大刚、曹恒春),男,1963年*月出生(未办理身份证),汉族,高中毕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庄(原泌阳县**乡**村委**庄)。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2年12月3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3年1月9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现昌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4年9月22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8年4月19日晚上,被告人马现昌到同村村民邵某某家中,因邵某某不借给其稻谷种,被告人马现昌用小板凳夯邵某某头部,将邵某某夯倒在地后,又用镢头夯邵某某头部、刨邵某某的腹部,致邵某某死亡。在公安机关排查过程中,被告人马现昌潜逃,直至2012年12月15日在新疆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泌阳县公安局立案报告表、破案报告表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昌某某、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张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马现昌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邵某某死亡原因的尸检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现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丹
代理检察员:胡宇雷
2014 年 12 月 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证人名单1份、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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