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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理成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马理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捕前住包头市青山区赵家营**公寓**室。2014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理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马理成在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东四区6号楼底店(宜生源健康水站),用钳子、螺丝刀撬开底店卷帘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

2、2019年1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理成在包头市东河区通顺街东二区4号底店(包头市百康林鑫堂大药房),用钳子砸碎玻璃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元。

3、2019年1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理成在包头市东河区二宫西北机电城C16号底店(内蒙特产店),用手拉断门把手,进入店内,用钳子、螺丝刀撬开保险柜,盗窃现金人民币15000元,蓝色打火机1个,烟嘴1个,手包1个。经包头市东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打火机、烟嘴、手包价值人民币共计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捕经过

3.报案材料三份及被害人崔某某、杜某某、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理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理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理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阳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理成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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