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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瑞宝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马瑞宝,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200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买家巷镇****2018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于2020年8月11日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瑞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瑞宝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马瑞宝在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步行街以购买手机为由进入VIVO手机专卖店内,趁店员赵某某不备之机,窃得该店内VIVO牌X27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898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漆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马瑞宝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瑞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瑞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瑞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瑞宝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瑞宝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志新

书记员:芦  鑫

2020年11月10日 

附:

1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被告人马瑞宝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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