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马瑞萍,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326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瑞萍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马瑞萍在与被害人李某某交往期间,以老家房屋占地赔偿、偿还外债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2019年1月,被告人马瑞萍在本市丰台区丰葆路格林豪泰酒店总部基地店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以私自使用李某某的手机支付宝等软件进行消费,并将钱款转入其个人支付宝中的方式盗窃其钱款共计人民币4305.92元。
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瑞萍以优惠销售耐克鞋、家人驾车撞人需要钱等理由,骗取陕西省西安市的被害人谭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马瑞萍在陕西省西安市,在与被害人郭某某交往期间,以老家房屋装修、替家人还债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郭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8000元,后偿还2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瑞萍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谭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的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瑞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瑞萍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周媛媛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证人名单1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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