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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瑞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马瑞,男,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031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1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瑞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32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4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4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马瑞认识葛某某之后,双方发展为恋爱关系。在相处期间,被告人马瑞多次编造把人打伤,需支付工人工资,做生意周转,还钱等理由,共计骗取葛某某人民币237800元用于赌博及其他挥霍。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马瑞趁被害人葛某某睡觉之际用其手机在招联网贷贷款11000元、花呗套现9000元用于网上赌博。

被告人马瑞于2019年10月31日在宿州市埇桥区铭记宾馆内被埇桥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网贷平台贷款记录、网上赌博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朱某某、郑某的证言;

4.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瑞的供述和辩解;

5.案发与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马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瑞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群

                             检察官助理 徐豆豆

                            2020515

                           

附件:1.被告人马瑞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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