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马瑞,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瑞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马瑞认识葛某某之后,双方发展为恋爱关系。在相处期间,被告人马瑞多次编造把人打伤,需支付工人工资,做生意周转,还钱等理由,共计骗取葛某某人民币237800元用于赌博及其他挥霍。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马瑞趁被害人葛某某睡觉之际用其手机在招联网贷贷款11000元、花呗套现9000元用于网上赌博。
被告人马瑞于2019年10月31日在宿州市埇桥区铭记宾馆内被埇桥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网贷平台贷款记录、网上赌博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朱某某、郑某的证言;
4.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瑞的供述和辩解;
5.案发与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马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瑞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群
检察官助理 徐豆豆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马瑞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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