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公诉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马田彬,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家园**号。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田彬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马田彬虚构其长庆油田银川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身份。2O18年5月15日,从宁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某某)租赁宁A****3号黑色奥迪A6L轿车,后伪造顶账协议于当天将该车质押给银川市金凤区**中心**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某),质押借款11万元。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马田彬再次从宁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宁 A****K号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于2018年6月30日,以车辆系顶帐车辆为由将该车质押给索某某,质押得款5万元。案发后质押车辆全部追回并予以发还租赁公司,质押得款16万被告人马田彬用于消费。
2、2016年9月,被告人马田彬以其能够办理银川市廉租房为由,收取被害人梁某某转款2.5万,并通过微信给其发送了一张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开具的收据骗取其信任。后被告人马田彬以帮梁某某朋友办理廉租房为由先后通过梁某某共收取费用38.2549万元。同时以此为由收取被害人杜某甲2.5万元、杜某乙2.7万元、周某某2.5万元。以上共计45.9549万元。
3、2O17年5月,被告人马田彬告自称其在银川成立“宁夏**投资公司”,并承诺在其公司投资可以收到高额利息。先后骗取被害人杜某丙7.5844万元,被害人杜某丁2.9020万元,被害人杜某甲20万元,被害人杜某乙24元,被害人杜某戊19.9万元,被害人杜某己16.3535万元,被害人杜某庚10万元,被害人李某甲15万元。以上共计115.7399万元。(其中包括被告马田彬以国家电网宁夏分公司名义以认购“银西高铁项目”股权的形式骗取杜某己的2万元)
经查被告人马田彬自行支付房租8.88万元租赁房屋四套以办理好的廉租房交付被害人,给被害人杜某甲支付购房款12.4万元,给被害人杜某丙支付车款5万,三项共计支出26.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杜某辛、李某乙、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索某某、梁某某、杜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田彬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田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151.414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田彬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虓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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