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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由努运输毒品案)_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马由努,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8********,东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7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15日被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由努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7日;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马由努委托出租车司机孔某某到青海省刚察县学苑路韵达快递分部,代其收取由云南省寄往青海省刚察县的韵达快递包裹(运单编号为3759340001064)1件。孔某某领取包裹后被侦查机关截获,侦查人员即同其一起将车开至海北州海晏县超限检查站,将乘坐出租车途经该检查站的被告人马由努抓获,并当场勘验从包裹内查获的红棕色三脚蟾蜍木雕一个,木雕内藏有七包疑似毒品。                                                                                                                                      

经鉴定,上述毒品合计净重1093.12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伍部、红棕色三脚蟾木雕壹个、韵达快递纸箱壹个、毒品包装壹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由努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由努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1093.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翔斌

2020年2月18

附:

    1.被告人马由努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拾捌张。

3.随案移送清单壹份及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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