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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留中、焦杰敲诈勒索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马留中,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花园**号。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白景莹、胡军,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小区**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乃武、孟祥宇,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留中、焦杰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9日退侦,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4日退侦,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依法两次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0至2020年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2日晚,被告人马留中与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在大武口区“观澜湾”会所二楼包间内“扎金花”赌博,马留中因怀疑冯某某赌博过程中作弊“出老千”赢钱,打电话通知焦杰等人来“观澜湾”会所,并指使焦杰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冯某某带到皮卡车上,开车拉到“二号公墓”附近。焦杰等人在皮卡车上威胁活埋冯某某,强迫冯某某承认“出老千”。焦杰等人将冯某某带往“君豪茶楼”,开车至大武口区西环路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时,碰见马留中等人开车赶来,车上还拉着被害人张某某。马留中等人下车后对冯某某实施殴打,随后让焦杰等人将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带到“君豪茶楼”。在“君豪茶楼”包间内,马留中、马某某(未到案)、焦杰等人继续威胁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强行将冯某某包里自带的2万元现金拿走,并逼迫被害人张某某向马留中出具一张11万元的欠条。马留中在茶楼包间内给了焦杰5000元现金。案发后,马留中等人向张某某、冯某某赔偿损失,并撕毁11万元的欠条,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冯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留中、焦杰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留中、焦杰均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被告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敲诈勒索11万元未得逞,系未遂;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剑

2020年413

附:

1.被告人马留中、焦杰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卷宗陆册;

4.单行材料柒份贰拾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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