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白克热,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41980********,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镇**村**号。2010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4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2015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白克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白克热伙同马某甲(已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城关区南面滩村3号院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院内的众爱骑牌路霸TDR10Z型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实物价值人民币2520元;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院内的众爱骑牌越野者TDL02Z型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实物价值人民币2340 元。破案后,追回全部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电动摩托车两辆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马某丙、李某某、马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白克热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白克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白克热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白克热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白克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马白克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白克热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处罚,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琼莺
书 记 员:曹 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白克热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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