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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祎祺、储金彪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878号

被告人储金彪,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祎祺,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81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海宁市**镇**村**号。2016年10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金彪、马祎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储金彪、马祎祺建立“节节高杭麻群”的微信群,组织赌博人员在“节节高杭麻群”微信群内,以玩二人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博人员将赌资通过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等方式转给被告人储金彪、马祎祺作为押金,赌局结束后,由被告人马祎祺、储金彪进行抽头和赌资结算,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2.2019年9月初至10月中旬,被告人储金彪建立“避风港”微信群,后伙同他人组织赌博人员在“避风港”微信群内,以玩二人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博人员将赌资通过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等方式转给被告人储金彪等人作为押金,赌局结束后,由被告人储金彪等人进行抽头和赌资结算,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储金彪、马祎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金彪、马祎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金彪、马祎祺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储金彪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金彪、马祎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储金彪、马祎祺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被告人储金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马祎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桂波

2020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储金彪、马祎祺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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