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祥、陈革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马祥,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无业,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革,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5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牌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祥、陈革、黄某某、 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马祥在网上开设翻牌机赌场,马祥每天付给被告人骆某某100元,由骆某某承担开设赌场的法律责任。马祥雇请了被告人陈革、被告人黄某某、时某某(另案处理)、管某某、吴某某等人负责翻牌机的上下分。2019年年初,马祥作为总代理,将翻牌机APP复制后让陈革、黄某某、时某某分别代理。马祥、黄某某、时某某每人每天付给骆某某100元,由骆某某承担开设赌场的法律责任。马祥以1000元购买10000金币的比例向公司购买金币,陈革、黄某某、时某某以3000元购买10000金币的比例向马祥购买金币,陈革、黄某某、时某某以1元购买1金币的比例将金币出售给参赌人员配分。马祥、黄某某、时某某购买金币的钱全部转入以骆某某名义办理的62305240900********的农业银行卡中。至案发,马祥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230余万元,陈革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530000元,黄某某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83690元。

2019年7月23日,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园**栋**单元**号抓获被告人马祥、黄某某、骆某某。同日,民警在**园**栋**单元**号房间抓获被告人陈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证人吴某某、管某某、白某某、闵某某、高某某、薛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马祥、陈革、黄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祥、陈革、黄某某、骆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祥、陈革、黄某某、骆某某系共同犯罪,马祥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系主犯;陈革、黄某某、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陈革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马祥、陈革、黄某某、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莺燕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马祥、陈革、黄某某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骆某某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