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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祥刚介绍卖淫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马祥刚,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街道**小区别墅**栋**号(户籍所在地:3401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村**组)。被告人马祥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10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祥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以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祥刚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祥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马祥刚使用微信等通讯软件,冒充卖淫女招揽嫖客,获取嫖客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发送给付某某(另案处理),由其安排卖淫女到酒店卖淫,被告人马祥刚从嫖资中提成。经查明:

1.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马祥刚通过微信将嫖客刘某甲的信息提供给付某某。当日22时许,付某某安排卖淫女唐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桔子酒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卖淫。

2.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马祥刚通过微信将嫖客徐某某的信息提供给付某某。当日22时许,付某某安排卖淫女刘某已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泰隆商业街派酒店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聊天记录、物证照片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祥刚及同案人付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祥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祥刚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祥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祥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马祥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林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祥刚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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