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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福得、马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马福得,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1********,回族,小学文化,青海省民和县人,户籍在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社**号,无业。2011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5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5********,回族,小学文化,青海省民和县人,户籍在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无业。2019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福得、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3时许,被告人马福得、马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商都夜市鑫吉劳保电器批发部门口,乘无人之机,由马福得爬墙翻窗进入鑫吉劳保电器批发部二楼,盗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店内的现金人民币7490元,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3.视听资料;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福得、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福得、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福得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文君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福得、马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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