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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立保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69号

被告人马立保,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因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立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马立保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马立保来到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城轻轨站附近一工地,趁工人睡觉之机进入工地板房,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华为手机、被害人胡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手机认定价格1168元、被盗VIVO手机认定价格934元。

2019年12月19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南岸区将被告人马立保抓获。到案后,马立保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被盗手机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扣押、发还的被盗手机等物证;

2.​ 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

3.​ 证人丁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马立保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8.​ 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立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立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立保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立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立保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立保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8月7日

附:

1.​ 被告人马立保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 案卷二册、补充材料散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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