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马立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乡**村**号。2008年因打架斗殴被巨鹿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2016年3月10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立涛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日3时许,被告人马立涛在邢台市人民医院住院部一层服务大厅盗窃黄某某的华为P2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997元;
2.2019年8月7日3时许,被告人马立涛在邢台市人民医院第二住院部呼吸科走廊盗窃王某某VIVO手机一部;
3.2019年8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马立涛在邢台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十五层乳腺外科走廊盗窃冯某某VIVO X27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44元;
4.2019年8月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马立涛在邢台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十四层胸外科走廊盗窃韩某某VIVO 3Amax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购机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冯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立涛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立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立涛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近华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立涛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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