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马立超,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官亭镇**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立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3许,被告人马立超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前盗窃被害人武某某灰色超赞载重王电动车一辆。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于2019年11月17日的价格为23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马立超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立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立超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燕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立超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3张,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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