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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笃彪盗窃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Z63号 

  被告人马笃彪,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笃彪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6日下午16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永升城小区3号楼下,被告人马笃彪将被害人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没有上U型锁的枣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其将该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破烂的男子。该电动车因无车辆配置等价格认定参数,故无法估价。

2、2020年3月27日下午15时分许在福州市台江区君临闽江干洗店的门口,被告人马笃彪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没有上U型锁的黑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破烂的男子。该电动车因无车辆配置等价格认定参数,故无法估价。

3、2020年3月30日下午14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鳌峰永辉超市门口人行道上,被告人马笃彪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没有上U型锁的黄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16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破烂的男子。经价格认证,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35元。

4、2020年4月3日下午14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永辉超市门口,被告人马笃彪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没有上U型锁黑色心艺牌的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17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破烂的男子。该电动车因无车辆配置等价格认定参数,故无法估价。

5、2020年4月4日上午8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永辉超市门口,被告人马笃彪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没有上U型锁的红色心艺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16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破烂的男子。该电动车因无车辆配置等价格认定参数,故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念某某、王某甲、蔡某某、林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笃彪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榕价认扣[2020]184号;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笃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笃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五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4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笃彪在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笃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珺珺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笃彪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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