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马绍伟,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74********,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昆明市东川区**镇**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曾于2013年因盗窃罪,被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因盗窃罪,被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盗窃罪,被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绍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21时许,在**镇**村路口,被告人马绍伟以带路为由,坐上由被害人汪某某驾驶车牌为云******车辆的后排座位,将被害人摆放于后排座位上的一个黑色单肩包里的一个黑色钱包盗走。钱包内装有8400元现金、两个银色手镯和镶有一颗珍珠的一根银色项链。经鉴定,黑色钱包、银色手镯两个、镶珍珠的银色项链认定价格为5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绍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东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绍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绍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绍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绍伟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绍伟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盗窃的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绍伟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嫣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绍伟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