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集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马继东,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集贤县**厂工人,住集贤县**镇**村(户籍所在地:集贤县**镇**村**组**号)。 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集贤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继东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马继东虚构身份“金某某”,利用微信与被害人李某某联系,以婚礼跟妆需要化妆师为由将李某某骗至集贤县**小区*号楼**楼**日租房内,拉拽李某某衣裤,在李某某明确拒绝后,采用扼颈方式制止李某某反抗,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
2020年9月9日,马继东在集贤县集贤镇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许某某、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继东的供述和辩解;
5.集贤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提取马继东作案使用手机电子数据、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继东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继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荣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集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请柬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犯罪的,是累犯,应当从中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