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马继兰,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57********,哈尼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墨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墨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墨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墨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继兰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墨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马继兰与被害人李某甲在马继兰家一起吃饭喝酒。23时许,被告人马继兰怀疑自己之前丢失的钱包被李某甲盗窃,在质问时二人发生激烈争吵,李某甲站起来用手推了马继兰一下,马继兰被推后,拔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木柄尖刀,向李某甲的头部、面部、颈部等部位猛刺。李某甲被刺后倒在地上,马继兰看见李某甲的血流淌在自己家中,就把李某甲拖出大门,放在自家门前的水泥路上,然后返回家中躲藏。23时30分许,李某甲的弟弟李某乙接到同村人马某甲的报告后到马继兰家旁,看见李某甲匍倒在马继兰家门前水泥路上,然后打电话给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丙前来,李某丙赶到后,李某乙上前查看,发现李某甲已经死亡。李某丙踢开马继兰家大门,和其他村民一起将马继兰捆绑。23时39分,李某乙向墨江县公安局那哈派出所报案。2019年3月9日0时55分,那哈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马继兰抓获。
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血液吸入性窒息死亡。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继兰患酒依赖,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马某乙、马某甲、马某丙、李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马继兰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分析报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6、鉴定文书:鉴定书、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继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继兰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吵,不计后果用尖刀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并且将被害人拖出门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瑜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继兰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本案作案工具及相关物证现暂存于墨江县公安局。
4.被害人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3份;相关材料9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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