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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羊娘、龙欧才、陈罗忠贩卖、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马羊娘,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86********,哈尼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住绿春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绿春县人民法院判处年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2月份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绿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绿春县看守所。

被告人龙欧才,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92********,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住绿春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2年7月11日、2014年9月16日、2016年3月25日三次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罚。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绿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绿春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罗忠,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74********,哈尼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住绿春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吸食毒品,2017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的处罚。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绿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绿春县看守所。

本案由绿春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羊娘、龙欧才、陈罗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早上7时许,绿春县的“**”(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龙欧才,表示要购买毒品30包。龙欧才随即联系被告人马羊娘,马羊娘联系好毒品卖家后,当日13时许,被告人龙欧才、陈罗忠驾驶摩托车从绿春出发到元阳县**处与马羊娘汇合,马羊娘带着龙欧才、陈罗忠到红河县一村子中向一男子购买了1包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毒品后原路返回绿春县城。在回程途中,三被告人将购得的毒品先分成31包,剩余的毒品由被告人龙欧才携带在身上。20时许,三被告人回到绿春县城,龙欧才电话联系“**”,二人约定在绿春县**处进行毒品交易。20时许30分许,绿春县公安局民警在绿春县**后巷子里,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马羊娘和“**”抓获,当场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31包;在**岔路口处将被告人龙欧才、陈罗忠抓获,当场在龙欧才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

经称量、鉴定:绿春县公安局民警从交易现场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1.93克,从被告人龙欧才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7.09克。内含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智能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马羊娘、龙欧才、陈罗忠的供述和辩解;

4.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羊娘、龙欧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羊娘、龙欧才、陈罗忠明知毒品而贩卖、运输,数量达29.02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羊娘、龙欧才、陈罗忠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罗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羊娘、龙欧才、陈罗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羊娘、龙欧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羊娘判处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龙欧才判处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富

检察官助理:徐新应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羊娘、龙欧才、陈罗忠现羁押于绿春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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