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888号
被告人马翔,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8********,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翔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马翔在本市二七区兴华街与长江路交叉口西南角**教育中心,以代收学费帮自己冲业绩可以返还好处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3680元、汤某某人民币9280元、李某乙人民币15560元、张某某人民币18560元、刘某某人民币9280元、李某丙人民币7280元、李某丁人民币7200元、王某甲人民币5664元、田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马翔到公安机关投案。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翔供述;2、被害人李某甲、汤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王某甲、田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乙证言;4、受案及到案经过、微信记录截图、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翔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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