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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翻平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马翻平,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住北京市顺义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院批准,于次日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翻平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马翻平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号门口,盗窃刘某某(女,29岁,四川省人)停放于此的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95元。

二、2020年9月26日23时许至27日0时许,被告人马翻平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楼台村维稳中心附近电动车集中充电棚内,盗窃朱某某(男,49岁,四川省人)停放于此的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12元。马翻平又在**村**街**号门口车棚内,盗窃任某某(男,30岁,河北省人)停放于此的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15元。

三、2020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马翻平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街**胡同**号附近,使用螺丝刀盗窃某某甲(男,26岁,四川省人)停放于此的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0元。

2020年10月16日,马翻平被民警查获,赃物已被销赃,赃款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扳手、改锥、2000元人民币;2.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收据、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任某某、某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马翻平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9.其他: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翻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翻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翻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马翻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马翻平多次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可从重处罚。马翻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马翻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翻平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物证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4.侦查卷宗6册(内含光盘20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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