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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耿某涉嫌抢劫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马耿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0日22时某某,被告人马耿某某驾驶1辆无牌证摩托车、携带水果刀1把途经普宁市流沙南街道石泉美村时,尾随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娜至普宁市下架山镇南城村村道,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迫停,持水果刀威胁,抢走被害人黑色挎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20元、黑色苹果6 PLUS手机1部(无法作价)、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二、2020年1月9日22时某某,被告人马耿某某驾驶无牌证摩托车、携带水果刀1把,经普宁市流沙南街道石泉美村时,尾随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陈某某至下架山镇和寮村村道,采用上述手段,抢劫被害人红色挂包1个。包内粉红色苹果6S 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现金人民币2.5元、身份证、工商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马耿某某的住家提取到赃物手机、身份证、银行卡。上述赃物已归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辨认现场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指认物品照片、户某某等;2.被害人王某某娜、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耿某某的某某。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耿某某采用持刀胁迫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对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中列明的物品一并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XX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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