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马英方,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7********,汉族,中技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住天津市津南区**园**号。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8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英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初至2014年2月,被告人马英方为天津市**食品有限公司联系业务,并按照业务量获取收益。2014年2月10日及2月24日,被告人马英方向天津市**贸易有限公司谎称天津市**食品有限公司正在开展提前支付货款可以享受5%价格优惠的活动,取得天津市**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于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取该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76246元。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马英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林某某等4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英方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英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英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英方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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