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昵称:感恩有你)加被害人康某某成为好友。双方加为好友后,被告人马某某谎称自己名为“王某某”,并编造其母亲生病需要用钱等理由向被害人借钱,陆续骗取被害人康某某534682.24元钱。
2018年5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又以自己的另一微信号(like19840219,昵称:刺客)加被害人康某某为好友,且慌称其是“王某某”的好友名叫“刘某”。双方加为好友后,被告人马某某以“刘某”名义,编造其父亲因颈椎病需做手术需要用钱等理由向康某某持续借钱,陆续骗取康某某178072元钱。
2018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同时使用上述两微信号与康某某聊天的同时,又用第三个微信号(awzji123321,昵称:快乐)加被害人康某某为好友,且谎称其是刘某的好姐姐名叫“鑫某”。双方加为好友后,马某某以“鑫某”的名义,编造其舅舅出车祸没钱治病、开门市急需用钱等理由向康某某借钱,陆续骗取被害人康某某66300元钱。
被告人马某某骗取被害人康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779054.24元,后将钱用于赌博挥霍及其日常生活消费。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房间其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马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情况说明,搜查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交易明细,刘某银行卡交易明细;2.证人刘某的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真实身份、编造假身份及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威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安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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