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马荣青,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5********,苗族,初中肄业,无业,无固定居所,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荣青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马荣青到日照市东港区**路**宾馆西侧胡同被害人王某某的租住处,持刀威胁、恐吓被害人王某某,劫取王某某支付宝账户资金2100元及现金约70元,并致王某某脖子底部左侧受伤。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马荣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损失5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作案刀具一把;(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马荣青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荣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荣青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荣青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荣青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费 雪
检察官助理:季 艳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荣青羁押于五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