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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西京盗窃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373号

被告人马西京,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5年3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8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2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9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4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5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1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西京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马西京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马西京窜至本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等工具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无法估价)盗走,销赃后得赃款200元挥霍。

2.2016年3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马西京窜至本市碑林区**小区**号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等工具将被害人朱某某的灰色绿驹中型电动车(无法估价)盗走,销赃后得赃款300元挥霍。

3.2016年3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马西京窜至本市碑林区**小区**座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等工具,将被害人贠某某的黑色绿驹牌电动自行车(无法估价)盗走,销赃后得赃款400元挥霍。

4.2016年4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马西京再次窜至本市碑林区**小区准备盗窃电动自行车时,被该小区物业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监控录像截图;

6.价格鉴定书;

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

8.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西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西京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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