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马西,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3********,回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西伙同其哥哥马某甲 (已判刑)等人利用互联网,形成一分工明确,以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他人账户资金为主要犯罪活动的团伙。该团伙通常以冒充银行客服骗取或在QQ群内违法获取被害人的身份证、信用卡、手机号及验证码等信息资料,再利用上述信息,通过支付宝、和包支付等互联网支付工具支付使用,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被告人马西通过QQ群违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后,转发给马某甲,并伙同马某甲等人非法占有他人银行卡内资金。
被告人马西伙同马某甲等人共参与信用卡诈骗二次,盗刷被害人陈某某、阚某某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42816.23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马西伙同马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陈某某名下建设银行信用卡内资金人民币3627元。
2、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马西伙同马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阚某某中国银行信用卡内资金人民币39189.23元。
2020年8月13日,民警在四川省宜宾市民主路***电影城门口抓获被告人马西。到案后,被告人马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银行交易明细、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等书证、照片;2、被害人陈某某、阚某某等人所作陈述;3.被告人马西、同案人马某甲所作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西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以他人名义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被告人马西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西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西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马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西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西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西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廖耀群
检察官助理:卢明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西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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