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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西琳、时金山盗窃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423号

被告人马西琳,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办事处******号。被告人马西琳曾因犯抢劫、强奸罪,于2007年4月4日被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4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金山,男,1986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室。被告人时金山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西琳、时金山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5日晚,被告人马西琳、时金山经事先商量到宿州市**路“****”洗浴中心盗窃。次日7时许,趁被害人谭某某睡着之际,将其银灰色“苹果6PLUS”盗走,后将手机销售,得款1700元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33元。

2017年1月27日晚,被告人马西琳、时金山经事先商量后到宿州市**路“**”洗浴中心盗窃。次日3时许,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其金色“OPPP-R9PLUS”盗走,后将手机销售,得款1500元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84元。

2017年1月28日,被告人马西琳,时金山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东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谭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马西琳,时金山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盗两部手机的价格

鉴定意见;

6.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西琳、时金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西琳,时金山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

      检察员:左辉

2017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西琳、时金山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佰壹拾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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