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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计侠、温某某等赌博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302号

被告人马计侠,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市桥区**杆镇**村**号。被告人马计侠曾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4日释放;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9月4日释放;被告人马计侠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转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村**组**号。被告人温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0********,汉族,文盲,住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计侠、温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马计侠伙同温某某、张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姜阿港一废弃民房等地组织他人以“筒子二八”形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

2020年5月25日晚,被告人马计侠伙同温某某、张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姜阿港一废弃民房内,由温某某负责开车接送赌客,张某某负责望风,组织王某某、柳某某、褚某某等人以“筒子二八”形式进行赌博,赌资为人民币79120元,抽头渔利4100 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马计侠、温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庄风箱1个(照片)等物证;

2.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柳某某、褚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马计侠、温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马计侠、温某某分别在其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计侠、温某某、张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计侠、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计侠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马计侠、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计侠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马计侠、温某某、张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建议判处被告人马计侠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三个月,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能

                            2020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马计侠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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