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马贺松,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阜阳市**县**镇**村**队**号。2003年10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1年10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贺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马贺松窜至玉环市**街道**村路灯管理所边的被害人刘某某的出租房,在刘某某、陈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推门的方式进入房内将房内的冰箱、冰柜、消毒柜、保鲜柜、电视机、煤气灶等物品以及一辆电动车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姜某某。随后,其借口骑走该电动车,骑至玉环市**镇**村**巷**号的爱国车行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经价格认定,被窃的绿骐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马贺松在玉环市**街道**大道的加油站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全部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情况的联系说明、判决书、释放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
2.证人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贺松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贺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贺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贺松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贺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贺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益玲
检察官助理:赵海鹏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贺松现羁押在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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