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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超、李小勇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李小勇,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已撤),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超,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街**号**栋**单元**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勇、马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1年1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小勇、马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小勇、马超共谋盗窃后,多次至重庆市梁平区、两江新区等地公路边处、仓库内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71371.11元的铜芯电缆线,销赃后共同分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左右的多天晚上,被告人李小勇、马超多次至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湖光路附近处,趁无人之机,使用夹钳将铺设于该处地下的被害单位重庆市梁平区**管理所所有的共计长4410米的价值人民币38808元的YJV1*16mm2型铜芯电缆线夹断后盗走,销赃后共同分赃。

2.2019年5月左右的多天晚上,被告人李小勇、马超多次至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双桂湖环湖路附近处,趁无人之机,使用夹钳将铺设于该处地下的被害单位重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共计长504米的价值人民币22176元的YJV5*16mm2型铜芯电缆线夹断后盗走,销赃后共同分赃。

3.2019年8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小勇、马超至重庆市梁平区福德大道附近处,趁无人之机,使用夹钳将铺设于该处地下的被害单位重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段长40米的价值人民币268元的YJV3*4mm2铜芯电缆线夹断后盗走,销赃后共同分赃。

4.2019年11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小勇、马超至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兴隆公园附近处,趁无人之机,使用夹钳将铺设于该处地下的被害单位重庆市梁平区**管理所所有的一段铜芯电缆线(未能鉴定价值)夹断后盗走,销赃后共同分赃。

5.2020年3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小勇、马超至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一环路回兴村4组仓库处,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该仓库内,将被害人雷某某放置于该仓库内的一段铜芯电缆线 (未能鉴定价值)盗走,销赃后共同分赃。

6.2020年3月左右的两天晚上,被告人李小勇、马超先后两次至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黄家湾支路附近处,趁无人之机,使用夹钳将铺设于该处地下的被害单位重庆市梁平区**管理所所有的共计长1540米的价值人民币6776元的VV1*10mm2型铜芯电缆线夹断后盗走,销赃后共同分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李小勇、马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7.2020年8月5日0时许,被告人李小勇、马超至重庆市两江新区礼义路附近处,趁无人之机,使用夹钳将铺设于该处地下的被害单位重庆**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段长394.4米的价值人民币3343.11元的渝丰牌ZR-IVC-YJV 1×16mm2 0.6/1KV型铜芯电缆线夹断后盗走。

2020年8月5日4时许,被告人李小勇被巡逻民警抓获。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马超被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案发后,被害单位重庆**工程有限公司被盗的电缆线铜芯及外皮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该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营业执照、线缆采购合同书、说明、手机通话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邹某某、单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小勇、马超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小勇、马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勇、马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勇、马超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小勇、马超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小勇、马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小勇、马超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小勇、马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怡

   2021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李小勇、马超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二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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